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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跨地区汇总纳税后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字体:  】 【关闭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会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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