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 | | | 成本分摊协议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 |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将成本分摊协议引入我国税收立法。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或劳务活动中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按照预期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享收益。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应预先在各参与方之间达成协议安排,采用合理方法分摊上述活动发生的成本,即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在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能接受的协议分配方法分摊上述活动发生的成本。 | | |  | | Copyright(C)Jilin Provincial State Tax Bureau |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版权所有 webmaster@jl-n-tax.gov.cn | | 建议IE5.5以上,1024*768浏览 | | 吉林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设计制作 | | 由吉林电子商务宽带数据中心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