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 | | | 关联方的界定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 |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在总结我国对关联方税收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做法,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界定为关联方。即(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 |  | | Copyright(C)Jilin Provincial State Tax Bureau |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版权所有 webmaster@jl-n-tax.gov.cn | | 建议IE5.5以上,1024*768浏览 | | 吉林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设计制作 | | 由吉林电子商务宽带数据中心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