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 | | | 对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 |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是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按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目前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遵循了这种国际惯例。由于收入取得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无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参照国际通常的做法,规定对此类所得按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比企业营业利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稍低税率扣缴所得税。 | | |  | | Copyright(C)Jilin Provincial State Tax Bureau |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版权所有 webmaster@jl-n-tax.gov.cn | | 建议IE5.5以上,1024*768浏览 | | 吉林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设计制作 | | 由吉林电子商务宽带数据中心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