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粮食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果品包括各种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果品。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