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的售付汇管理工作,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我省制定了如下工作程序: (1) 为便于税务部门对涉及企业售付汇项目征免税性质的界定,确保税务凭证及时开具,企业或个人在签订涉及售付汇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业务合同时,要先向主管售付汇的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以实现税务部门的事前监控。 (2) 企业或个人在办理售付汇业务时,凡属应提供税务凭证项目的,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统一格式的《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按有关项目据实填写,企业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加盖公章后,并附送已完税凭证(原件)、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中、外文对照)、减免税批复文书(原件)等有关资料向指定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进行相关调查,填写调查报告,经调查审核无误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按管理权限逐级上级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待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填开统一格式的有关税务凭证,交申请企业或个人提供给外汇管理部门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市、州级税务机关在出具售付汇专用税务凭证后,要在完税凭证、减免税批复文件上注明“已开具售付汇专用税务凭证”字样。 (4)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业务时,凡属应予提供税务凭证的项目时,除审核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要凭各级税务机关按权限出具的《审批表》及相关税务凭证进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