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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税务部门的售付汇业务管理范围和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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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涉及国税机关的售付汇业务,统一由各市、州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或负责涉外税收业务的税政管理部门办理本地区的售付汇业务。预提所得税一般应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属于税后利润或股息汇出的售付汇业务,可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提供征(免)企业所得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并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需为企业提供已完税证明的售付汇业务,可直接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办理;需为企业提供免税、不予征税、无税证明、文件的售付汇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工作权限办理,逐级上报审批。企业或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凡合同支付总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下,或一次性对外支付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可由各市、州级税务局直接审批办理;凡合同支付总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支付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要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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