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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商投资企业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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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对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五免五减”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1)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2)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税率减按15%。
  (3)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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