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 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2) 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发区。 (3)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西部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开发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