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税罚款的执行 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执行人员将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履行告知程序,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被检查人若无异议,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对补缴税款、滞纳金有异议,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者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或者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地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交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4)文书送达有哪几种方式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可以采取下列5种方式送达受送达人: 1、直接送达。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2、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4、邮寄送达。对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挂号信函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5、公告送达。对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