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 国家税务机关作出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会的主持人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审理部门的两名审理人员担任。其中一人负责主持听证会;一人负责听证会记录。 (3)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 提出新的证据,陈述、申辩权;质证;申请回避。 (4)听证请求的提出时间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权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 (5)组织听证的时限 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之内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6)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听证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国家税务机关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