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证据证言的获取 根据征管法58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稽查审理的期限 一般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天,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除外。退回稽查科补充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稽查案件的审理期限为5天,组织听证的案件在20日内审理完毕。 (3)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的证件 根据征管法第59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4)税务机关可以不必事先通知稽查对象,直接实施税务稽查的情形 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必事先通知纳税人: 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5)书证物证办理 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厉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回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或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换取原件;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据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6)纳税担保的办理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期限内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下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填写《纳税担保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担保人留存。纳税人用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担保时,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税务机关,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7)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陈述申辩理由等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且不能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或者是听政程序,当事人都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简易程序: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 一般程序:符合一般程序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非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还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听政程序:符合一般程序并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税务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