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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方式和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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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可行使的职权
  查帐权。查帐权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场地检查权。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责成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调查取证权。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有权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查证权。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存款帐户权。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计税额调整权。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行使行政处罚权。
  (2)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可采取的方式
  调帐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一种方式。实施调帐检查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实地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深入纳税人经营场地内查外调,全面开展税务检查的一种检查方式。实地检查是税务检查的主要方式,它主要包括帐务检查、场地检查、外部调查三种检查类型。
  委托协查。科务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有时需要跨地区调查与被查对象有业务往来关系、发票使用联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并且又不便于直接派人到对方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委托协查的方式,要求对方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助检查。委托协查按交流方式不同,又分为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3)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这四个环节
  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税务稽查计划范围、工作目标以及税务违法案源线索对稽查对象的选择和确定。
  税务稽查实施,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稽查方案确定的方式方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规定的权限,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稽查实施结束后,由专门的组织或人员审核违法事实、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确定适用法律法规,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的活动过程。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根据审理环节作出的各种决定书、告知书等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税务稽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4)税务稽查的立案标准
  偷税、逃税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虽然没有第一条中所列行为,但查补数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具体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水印纸)的。
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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