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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按培训计划向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企业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申请填报《防伪税控系统认定登记表》及《防伪税控企业调查登记表》,办理认定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有关认定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向企业下发《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安装通知书》,并建立《防伪税控企业管理档案》。 (2)防伪税控机的领购手续 企业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局核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同时在服务单位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企业可按照系统技术要求向服务单位购买或自行购买与专用设备配套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3)防伪税控机的发行防伪税控机的发行手续及发行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技术管理部门对办理初始发行的企业提供的《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安装通知书》、《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安装通知书》、《防伪税控系统认定登记表》及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认真的核对,看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符合的,为其办理初始发行。主管税务机关技术管理部门应通过发行子系统,对完成开票子系统安装调试的企业,在首次购买专用发票时,做购买发票授权操作。 (4)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特点 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自动将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方纳税号、销方纳税号、金额和税额等七项发票的主要信息,经数据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码,打印在发票的密码区内。企业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利用认证系统对密文进行解密,与票面明文对照后即可辨别发票真伪。 (5)防伪税控购票的规定 防伪税控企业第一次购买发票或修改最大开票限额后第一次购买发票前,应持税控IC卡先到税务机关企业发行系统取得购买发票授权后,持税控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到发票发售窗口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利用发票发售系统将企业购买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登录在企业的税控IC卡内。企业持已购买发票的税控IC卡至开票系统,通过“读入新发票”功能将购买的专用发票读入金税卡,企业才可以正常开具专用发票。 (6)防伪税控开票的规定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作废发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覆盖票面开具的项目,避免造成专用发票无法认证。 防伪税控企业开具错误的发票,应于当月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因特殊原因当月未能作废的,企业开票系统不允许跨月作废,应于下月开具内容相同的红字发票,冲减上月应作废的发票。 (7)防伪税控认证要求 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妥善保管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褶皱、揉搓。凡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期前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不经认证不得抵扣税款。 (8)防伪税控维修的数据保存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硬件。防伪税控企业的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别专柜保管。对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税控企业的开票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解决,不得自行处理,不得在安装开票系统的计算机中运行其他无关软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