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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款征收的优先原则 所谓税款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 第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三、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核定征收及其适用 核定税额征收税款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采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多征、少征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 (4)滞纳金加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5)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申请审批表》并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材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