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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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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能认定一般纳税人。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需提供哪些资料
  对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区)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应要求其提交申请报告,并 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副本);
  批准成立文件;
  企业代码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
  验资证明;
  房产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
  对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非新办企业的上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企业购销合同等有关业务资料凭证;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每年在5月底前结束,具体年审时间和内容应由各年审机关发布通告予以明确。
  从事工业生产的上一年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从事商业经营的,上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不健全的;
  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异常申报纳税人清单》的;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金银首钸消费税纳税人资格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申请办理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人民银行重新审核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填写完毕,随下列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业务的批件或《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账式样;
  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吉林省金银首钸消费税纳税人申请认定证书》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后随相关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政策法规科按照规定对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的纳税人所报送的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按权限核批后填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6)金银首钸消费税纳税人发票的领购
  认定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企业,销售金银饰品业务应领购和使用《吉林省金银首饰统一发票》
  (7)年审不合格的金银首钸消费税纳税人处理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不得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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