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内资企业及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新办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3张;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3张;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哪些情况发生变化时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变化包括: 改变名称; 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变动的);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增加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及账号;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4)纳税人如何办理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登记部门提出停业申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如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同时填写《停业登记表》,并由税务机关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准购证》及未用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后应及时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复业审查表,符合条件的,发还《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证》和未用发票,通知征收、稽查和核算部门纳入正常管理。 (5)纳税人哪些情况下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凡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依法解散、合并、分立、破产,及长期停业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均应在上述行为发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的受理核发 纳税人需要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有关的外出经营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加盖经办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返给纳税人一式三份。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限期最长为一年。需要延长应重新申请核发。 (7)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制度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为1年1次。纳税人应当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验证申请,填制《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办理验证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由税务机关统一更换。换证工作一般每3年进行1次。在换证时,主管税务机关都应要求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申请表》、提供工商执照及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按照纳税人的新情况,一律填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的号码,对原有纳税人仍填原号码,收回原发的税务登记证,同时按规定收取换证工本费。 (8)税务登记证使用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