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发票违章处罚指南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闭
  (1)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行为;
  私售、倒卖倒买发票;
  贩运、窝藏假发票;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盗取(用)发票;
  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应开具而未开具的发票;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填写项目不全;
  涂改发票;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开具作废发票;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额;
  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丢失发票;
  损(撕)毁发票;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5)未按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检查;
  隐瞒真实情况;
  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拒绝提供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6)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处罚
  私自印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C) Jilin Provincial State Tax Bureau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版权所有 webmaster@jl-n-tax.gov.cn
建议IE5.5以上,1024*768浏览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增值业务中心设计制作
由吉林电子商务宽带数据中心提供主机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