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行为; 私售、倒卖倒买发票; 贩运、窝藏假发票;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盗取(用)发票; 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应开具而未开具的发票;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填写项目不全; 涂改发票;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开具作废发票;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额; 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丢失发票; 损(撕)毁发票;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5)未按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检查; 隐瞒真实情况; 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拒绝提供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6)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处罚 私自印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