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点评:
问:
1.该所未要求王某提供纳税担保,责令限期缴纳后直接进行扣押水果的做法是否合法? A 合法 B 不合法
2.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签发向王某下达扣押文书的做法是否合法? A 合法 B 不合法
3.该税务所向王某返回所扣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王某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征管法要求解除保全的时限为( )。
A立即 B 1日 C 3日
4.王某提出赔偿请求,税务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应当 B不应当
答:1.B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该所未要求王某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
2.B不合法。属越权执法。该纳税人不属于《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不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该按照《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执行,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王某下达扣押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B 1日。《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中,该税务所向王某返回所知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王某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违反了上述规定。
4.A应当。根据《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