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点评:
问:
1.本案中自强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重庆市中山区国税局直接行使代位权是否合法?A 合法 B 不合法
2.本案中应该以( )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收取货款?
A 自强公司 B 税务机关
3. 重庆市中山区国税局到成都市华盛公司调查自强公司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的行为不合法,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A 正确 B 不正确
4.由征管科科长批准扣缴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A 合法 B 不合法
5.税务机关在A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内,
是否可以对罚款采取扣缴入库的强制执行措施?A 可以 B 不可以
答:
1.B不合法。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代位权、撤消权的行使,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应该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是不合法的。
2.A 自强公司。代位权应该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本案中华盛公司归还货款应该以自强公司为收款人,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作为收款人收取自强公司的货款。
3.A正确。重庆市中山区国税局对成都市华盛公司没有税收管辖权,有关华盛公司与自强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应该由成都市税务机关负责调查。检查组在检查中,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9条、《实施细则》第89条的规定,华盛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4.B不合法。 本案中由征管科科长批准扣缴税款,违反了《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属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B不可以。税务机关在自强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内,对罚款采取扣缴入库的强制执行措施,违反了《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