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七条第三款对此明确如下: 停复业登记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